[金融服务公司]130万元银行“理财”变私募,广发银行被判“负有过错”,起到哪些警示?

銀行不能爲所欲爲,理財和私募不是一箇概念,理財是銀行本身的投資活動,安全性相對好一點,但是私募那可不一樣了,那個東西它是關聯的某些金融公司的,他是私下進行募集資金投資的,風險更高,回報有可能更高。

廣發銀行,將客戶的130萬理財變成了130萬的私募,那這個不一樣了呀,風險上升很多了。如果是理財的話,可能說最高收益也就獲得個10% 20%,但是風險頂多也就是中等風險,銀行理財一般不會風險特別高的私募基金那就是高風險。雖然他有可能獲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未經投資人的允許,把人家的投資改換類型,這就是銀行,不負責任,濫用職權,爲所欲爲,侵犯了客戶的權益。

這些案子訴至法庭之後判處廣發銀行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其他銀行也會出現類似的事情。因爲銀行這個錢到底放在哪兒了,大家其實根本不清楚,這只是被發現的,沒有被發現的可能有好多,如果只是普通理財銀行獲得的收益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把這個錢放到私募裏面,獲得的回報可能就是比較高的了。不是顧客會獲得更高的回報,而是說銀行把這個錢去做再投資還會獲得更高的管理費用,他自己的回報更多了,風險當然還是由投資者本人承擔的。

真有什麼投資方面的需求,兩個渠道相對是比較靠譜的,一箇是自己去投資,投資什麼你自己心裏都有數,風險自擔,收益也完全歸自己,沒有什麼管理費用之類的,另外一箇就是四大銀行這種級別的這些銀行相對更安全更靠譜,出現問題也更容易得到人們的關注。一些地方性的銀行,以及四大行之外的銀行,即使它經營範圍是全國的,它也不見得能保證大家的錢絕對安全,出了問題再去訴之法庭,這個很耽誤事兒的。

普通投資者要選擇穩定的投資產品,不要選擇那些帶有風險的產品,要不然得不償失。

實際上,對銀行而言,這種做法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我沒有理解錯,此次的做法是銀行默認的,因爲經理要業績,所以爲了提出跟成績,銀行經理人不得不去冒險,因此爲了完全領導所交代的任務,所以纔會把顧客的投資變成了私募產品。?

一、投資者如何理解?

作爲一箇資深的投資者,投資的意義是什麼呢?一箇投資者如果連絕對風險都不懂,那麼怎麼可能懂投資呢?曹某某130萬買的“理財”血本無歸,一氣之下把銀行給起訴了,難道這就能拿回他所虧損的130萬嗎?我個人認爲,拿回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爲,銀行本身就是喫法律這碗飯的人,從法律上而言,投資者盈虧自負這纔是真正的硬道理,也就意味着曹某某隻能終止合夥企業清算獲得一定財產,並不能要求廣發銀行賠償。

二、投資失敗的案例

事實上,這個案例對普通投資人而言是一箇好事,畢竟,一箇人可以讓無數人明白銀行的套路,那麼對這個虧損的人而言,也是值得的,很明顯,不管是對銀行,還是對投資者,都是不利的,但是,銀行家大業大根本就不怕這一點,只是後續的客戶可能會多少有點質疑罷了,其他,對投資者而言,如果私募基金跟公募基金都瞭解不清楚的話,就建議不要去做投資了。

三、法律的重要性

如果投資者是懂法律的,那麼在很多過程中留下證據也是有可能的,因此從以上的兩個原因來分析,不管銀行是否存在賠償的意向,銀行也是存在責任的,只是這個責任是大還是小,可以看出法院判決不以個人意志爲轉移,那麼一切都應以法院判決爲準。

銀行不能爲所欲爲,理財和私募不是一箇概念,理財是銀行本身的投資活動,安全性相對好一點,但是私募那可不一樣了,那個東西它是關聯的某些金融公司的,他是私下進行募集資金投資的,風險更高,回報有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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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銀行,將客戶的130萬理財變成了130萬的私募,那這個不一樣了呀,風險上升很多了。如果是理財的話,可能說最高收益也就獲得個10% 20%,但是風險頂多也就是中等風險,銀行理財一般不會風險特別高的私募基金那就是高風險。雖然他有可能獲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未經投資人的允許,把人家的投資改換類型,這就是銀行,不負責任,濫用職權,爲所欲爲,侵犯了客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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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子訴至法庭之後判處廣發銀行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其他銀行也會出現類似的事情。因爲銀行這個錢到底放在哪兒了,大家其實根本不清楚,這只是被發現的,沒有被發現的可能有好多,如果只是普通理財銀行獲得的收益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把這個錢放到私募裏面,獲得的回報可能就是比較高的了。不是顧客會獲得更高的回報,而是說銀行把這個錢去做再投資還會獲得更高的管理費用,他自己的回報更多了,風險當然還是由投資者本人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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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什麼投資方面的需求,兩個渠道相對是比較靠譜的,一箇是自己去投資,投資什麼你自己心裏都有數,風險自擔,收益也完全歸自己,沒有什麼管理費用之類的,另外一箇就是四大銀行這種級別的這些銀行相對更安全更靠譜,出現問題也更容易得到人們的關注。一些地方性的銀行,以及四大行之外的銀行,即使它經營範圍是全國的,它也不見得能保證大家的錢絕對安全,出了問題再去訴之法庭,這個很耽誤事兒的。

購買基金屬於投資理財,個人要承擔投資失敗風險,當案由與訴訟證據和法院查明的事實不一致時,可能會被駁回。法院認定銀行存在過錯,但這種過錯並不是曹先生購買基金虧損的直接原因,因此銀行是否應該賠償還需要原告提交更多的證據。

一定不能掛羊頭賣狗肉來欺騙消費者,私自募股集資的事情也不要做,懲罰會會非常大的

发布于 2024-09-07 1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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