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劵判决按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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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3、和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改後的是民事訴訟法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賠償金額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的規定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舉例說明: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萬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如果判決生效日期是2008年1月21日,那麼被告履行判決的屆滿日期爲2008年1月31日,自2008年2月1日起,被告要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在2008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當時現行執行利率當中同期貸款最高利率爲5年期貸款利率,即年利率7.83%,折算日利率爲0.02175%(7.83%/360)。比如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利息爲:200000元×0.02175%×121天=5263.5元。【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民訴意見》第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即現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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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0-04 22: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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