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以被保險人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回覆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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