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视同销售(木林森)

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爲什麼視同銷售

一、正面回答

自產的貨物沒賣之前是重來沒有交過增值稅的,將自產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雖然到達了消費的終端,但增值稅是隻要流轉、增值即需要繳稅,因此這些重來沒有繳稅的自產貨物需要在流轉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時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分析詳情

贈送貨物,由於貨物本身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從最終消費上來看,企業並非最終消費者,客戶消費了禮品纔是最終消費環節,所有贈送環節視同銷售是符合增值稅原理的。這樣做在稅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稅鏈條的中斷。增值稅之所以能否避免或減輕重複徵稅,就在於環環相接的抵扣機制。如果不視同銷售,不計算銷項稅,則下一環節無法抵扣,鏈條的中斷,會導致重複徵稅。

三、視同銷售的行爲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箇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會計爲什麼要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是稅法中的一種說法。

舉個例子:公司生產的產品分給員工了,這其實對於公司來說是一項福利費支出,但是在稅法上面,爲了稅收的鏈條不中斷,我們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所以,有時候非會計人員很難去理解,爲什麼這些情況下要交稅。

但是,這些背後都是有它的邏輯所在,會計也是按照法規來。

爲什麼自產自用用於連續生產廢水消費品要視同銷售

因爲根據《全國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消費稅稅制的通知》(國稅發〔2013〕56號),對自產自用用於連續生產廢水消費品,應視同銷售,即應徵管理增值稅銷項稅及消費稅。

爲什麼將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呢?

作視同銷售的目的主要是爲了確認稅額。

購入貨物時,供應方開給你們單位增值稅發票,發票上的稅額可以用作抵扣,是爲了避免同一貨物重複繳稅,因爲貨物在銷售時還要繳稅,爲了便於覈算,於是採用進項稅抵銷項稅的作法。

同理,自產的貨物,在加工時都要領用原材料,原材料也是購入的,也有相應的進項稅可用作抵扣。

即然有進項抵扣了,那麼就要確認這些貨物銷售時的銷項稅額,對稅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繳稅。

對於本企業來說,對外捐贈意味着此貨物不再用於本單位的應稅消費品生產,所以要作爲視同銷售處理,進行銷項稅額的確認。

爲什麼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行爲定義: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爲銷售覈算,而在稅收上作爲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爲。

視同銷售行爲包括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爲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爲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箇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箇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⑸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爲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⑻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不算做視同銷售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爲,而作爲銷售行爲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爲,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不確認爲收入的情況

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爲主營業務收入覈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覆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爲,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

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爲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於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於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於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於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爲什麼外購的商品無償贈送給養老院要視同銷售,送給員工做爲禮物就不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是爲了防止公司少繳稅金.這種規定只強調稅務的問題,所以一般不會強調公司帳面是否確認收入,所以帳面把應交稅金和轉出的庫存商品統統放在相關科目(無償捐贈在營業外支出),一般不單獨確認收入.

(一)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存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在所得稅納稅調整中,對外捐贈如果不符合允許稅前扣除的條款,則還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如果捐贈的是消費稅納稅產品,則應交稅金中還要增加應交的消費稅.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二)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爲增值稅"抵扣進項併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爲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箇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发布于 2024-09-28 03: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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